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职责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南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南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对所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对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受理控告申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调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信息反馈及法治宣传,为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开展检务督查工作。规划和实施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信息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应当由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0年重点工作
2020年,南江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以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以开展两个主题年(基层建设年、质量提升年)为载体,以建设“三型检察院”为抓手,以“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取向,以锻造“五个过硬”队伍为支撑,做到知行合一、臻于至善,为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县、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供更加积极有效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服务大局中提供“三个保障”。一是为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检察护航。依法惩治扶贫领域腐败犯罪,深化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联合建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守护南江绿水青山蓝天。二是为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检察力量。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强化“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坚持“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及时提出助推社会治理的高质量检察建议,助推源头治理、长效常治。三是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检察助力。严厉打击涉重大项目建设刑事犯罪,切实为“重大项目推进年”实施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审慎处理涉民企案件,以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突出司法办案中心,在强化法律监督中发挥“三大作用”。一是发挥好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突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加快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基地建设;积极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配合上级院开展立案查办。二是发挥好公益诉讼中的主体作用。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散乱污公益监督”“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小专项行动,实现公益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三是发挥好民事行政检察的助推作用。加强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化解专项监督,助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
着力推进检力下沉,在助推社会治理中强化“三个拓展”。一是优化派驻检察机制,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派驻公安检察室运行机制,构建新型侦诉关系,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合力提升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二是服务基层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拓展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和履职方式,推动检察、社区共建联动;部署开展“法治南江·2020检察行动”,把案件公开听证、公诉搬进乡村(社区)。三是建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站式”便民利民。丰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积极邀请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共同促进息诉罢访。全面推进业务数据、法律文书、典型案例公开,让司法办案更加公开透明。
把牢锻造队伍关键,在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中实现“三个提升”。一是提升政治修养。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牢政治方向,做到绝对忠诚。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二是提升业务能力。落实最高检“基层建设年”和市院“质量提升年”工作部署,以建设“学习型、健康型、创新型”检察院为载体,通过系统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等途径,努力增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提升司法公信。自觉强化内部监督,严控办案廉政风险,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积极探索接受社会监督的新途径,细致、精准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部门概况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主要包括等1个预算单位。2020年财政预算供给人员共60人,供给车辆6辆。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设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等5个内设机构、1个事业机构(信息中心)和5个派驻乡镇检察室。
三、收支预算情况
收入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一)收入情况。收入预算总额905.82万元,比上年减少136.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05.82万元,占总收入100%。
(二)支出情况。支出预算总额905.82万元,比上年减少136.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7.12万元,占总支出93.52%,项目支出58.7万元,占总支出6.4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05.82万元,比上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136.9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转入县纪委监委导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05.8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725.47万元、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80.7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5.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9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05.82万元,比上年减少136.9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转入县纪委监委导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减少。
(一)基本支出847.12万元,其中:
1.人员支出667.4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40.33万元,绩效工资11.29万元,津贴补贴221.4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18.85万元,失业保险0.5万元,工伤保险0.32万元,生育保险3.15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71.96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5.61万元,住房公积金53.97万元等。
2.日常公用支出(运行经费)170.06万元,其中:工会经费9万元,办公费19.91万元,差旅费20万元,电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4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6.2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9.69万元,福利费12.05万元,培训费5万元,会议费2万元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66万元,其中:生活补助9.66万元。
(二)项目支出58.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类项目支出58.7万元,主要用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案件办理、人民监督员经费、第一书记工作经费、驻村工作队经费、移动办案平台和GPS定位系统租赁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26.19万元,比上年预算总额减少0.8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49万元。
(一)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6.7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0.3万元,原因是公务接待事项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19.49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0.5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49万元,较上年年预算减少0.51万元,原因是执法执勤车辆燃油、保险等支出减少。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0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0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九、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60.79万元,主要是购置办案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办公桌椅。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总额2714.91万元,其中:技侦占土地271.34万元、技侦楼房屋1467.91万元,车辆9台共计192.45万元等。
十一、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7个发展类项目科学完整地编制了绩效目标,发展类项目预算涉及财政资金58.7万元。
十二、名称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八)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九)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