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植树节
“植”此青绿 不负春光
3月12日,南江县检察院第二党支部联合结对共建的康家岭村党总支部开展义务植树活动。“要想树苗长得好,根基必须扎牢靠。”植树现场,检察干警和村民们精神饱满、热情高涨,大家分工明确,密切协作。挖坑、扶苗、填土、踩实、浇水,每一个环节都配合默契,现场一派热火朝天的劳动景象。结束时,一棵棵树苗迎风挺立,苗株成行,错落有致,在明媚的春光中展现勃勃生机,为初春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植”法于心 共生美好
活动现场
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在植树节到来之际,南江县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光雾山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活动中,检察干警向人民群众介绍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及受案范围、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举报渠道等信息,传播了生态和资源保护的理念,号召大家用实际行动保护森林资源。现场还发放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手册,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以案释法 为绿充“植”
案例
南江县某乡岳某为牟利,在仅办理采伐岳某某家自留山林木 442株、立木蓄积 168.9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的情况下,联系购买并雇请人员采伐岳某某等人家中的自留山林木并将采伐的木材全部运走出售。岳某共计滥伐林木150株,立木蓄积 20.981 立方米,破坏了林木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南江县检察院依法对岳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而后,巴中市林业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委托巴中市林业调查规划大队对岳某滥伐林木案碳储量进行了测算,其采伐林木碳储量为 32.7366吨。同日,巴中市林业局与岳某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岳某通过自行购买32.7366吨林业碳汇的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巴中市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岳某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以购买碳汇的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依法终结案件。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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