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典’亮美好生活”主题宣传活动,有效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南江县检察院心语姐姐与医生、警察、教师等未成年人保护一线工作者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巡讲团”,走进南江县特殊教育学校、石滩镇九义校、关路镇九义校等多个中小学校开展“多”爱相连,共护成长系列活动。
活动中,心语姐姐通过播放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动漫视频引出校园暴力的话题,并邀请同学们参演校园暴力中不同角色,让同学们感受校园暴力中不同角色的心理特点。
随后,心语姐姐向学生们阐述了校园暴力的含义、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并结合哆啦A梦动画片中的动画人物向同学们解释了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受害者、协助者、旁观者、保护者五个角色。
心语姐姐叮嘱同学们不做受害者,要勇敢对校园暴力说“不”,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做施暴者、协助者,或冷眼旁观者,要做一个“见义巧为”的保护者。
检察官提醒
当遇到暴力问题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联系家长、老师和学校,勇于抵制校园不良习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做施暴者。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