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即我们常说的“一手托两家”,承载着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教育就业、征地拆迁、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城市管理……这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都有行政检察的身影。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检察工作——
促——依法审判
某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且在施工建设中未按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洒水降尘、裸土覆盖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被某县生态环境局先后处罚款2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了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以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以某公司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某公司没有起诉复议机关县政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县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县法院的裁定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导致案件未依法进入实体审理,损害了作为民营企业的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巴中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市中院裁定撤销县法院的裁定,指令县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护——民生民利
2003年7月,小彭(女)与小陈(男)向某乡政府民政办申请婚姻登记。由于小彭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遂冒用其同乡小何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与小陈登记结婚。2024年,小何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才发现,自己在二十年前就已经“被结婚”了……
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找民政局撤销假婚姻登记?民政局答复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小何一脸愁云向检察官诉说着自己的烦恼。
巴中市、平昌县两级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比对婚姻登记档案中当事人的照片和签名笔迹鉴定,还原了小何被冒名婚姻登记的真相。平昌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依法向县民政局提出撤销虚假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2024年5月,平昌县民政局撤销了小陈和小何的婚姻登记。5月30日,小何终于顺利办理了婚姻登记。
解——企业所急
南江县某公司系集体企业,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9000多平方米,用于建设水上游乐项目。县自规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2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因经营困难,缴纳罚款超出法定履行期限,产生加处罚款 24万余元,且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另两项义务,南江县自规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不服,向南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南江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某公司履行退还土地及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决定后,可以酌情对加处罚款予以减免。听证会后,南江县检察院积极协助县自规局通知财政局清点登记没收的财物,某公司及时退还土地,并缴纳了减免后的加处罚款,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既维护了执法权威,又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助——社会治理
当刑事案件不起诉后,为避免违法行为人出现“不刑不罚”的现象,需要行政检察依法履职,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实现“过罚相当”,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陈某某(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上家”利用GOIP设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邀约王某某(已起诉)和蒋某某先后在绵阳、广元等地架设GOIP设备,为“上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通讯网络服务。蒋某某明知陈某某、王某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二人提供跑腿、看守和维护设备等服务。期间,三人共获利人民币22000余元,陈某某分给王某某13000余元,其余用于三人生活开支。蒋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赔被害人损失20000元。
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实际获利;加之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但是,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蒋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遂向区公安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立即对蒋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蒋某某表示,以后将遵纪守法,坚决不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