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检务须知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须知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一、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需要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先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二)如果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申请监督: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二)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三)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七)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九)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案件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二)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三)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监督和查处

当事人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形,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并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五、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下列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一)下岗职工;

(二)年迈老人;

(三)农民工;

(四)其它相关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