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民事行政监督须知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一、民事监督申请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行政监督申请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材料

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证据材料;地址确认书。

四、支持起诉

受案范围: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例如帮助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

申请人提供材料:支持起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